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10-29 17:4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客座教授)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决定,组成人员为9人,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委员担任,采取全体委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换届与学校中层管理人员换届同步进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或教学系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学术事务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申报及评价;
(五)教师职务聘任中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
(二)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院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学院颁发执行。
 
 
 
 
 
 
 
 
 
 
 
 
 
 
             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发挥教师在教育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促进教学相长合力形成,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学院要求,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院各系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教学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院领导、学校教学督导专家、教学系正副系主任、实验教学中心正副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委员名单随任职人员的变化而变化。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教学管理和教师等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
1、就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出规划;
3、对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结构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4、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的规定,提出教师授课资格认定意见;
5、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1、学院教学管理的相关方案;
    2、学院参与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的具体实施意见;
3、有关课程建设和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室)建设的重大方案;
4、学院教学工作要点;
5、各个职能工作小组提供的各种具体方案与报告;
6、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7、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价;
8、各类教学奖励事宜,审议、决定各类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9、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学院颁发执行。
 
 
 
 
 
 
 
 
 
 
 
 
 
 
 
 
 
 
 
 
 
         城市建设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学水平,公平处理职称评审事宜,成立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学校人事部门制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评定审核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  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应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  经本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学院向学校人事部门推荐并参加学校职称评审。
 
第二章 评委会组成
 
第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具有坚实理论基础,熟悉所在学科、专业学术发展状况,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3、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好、为人正直、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4、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决定,5人及以上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评委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后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出席会议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和评委会评委成员总数半数即为通过。未出席评委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委员会换届与学校的中层管理干部换届同步进行,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申报及受理
 
第九条  学校公布各系列、职务职称空岗数与条件,采取个人申报、准备材料,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评审材料。由科研处提供完成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科研成果鉴定、验收及获奖情况,核实证明;由教务处提供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核实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认真进行审核,材料不合格者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公布评议结果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人事部门。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业务水平,在评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评委表决投票结束后由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由学院办公室封存。表决结果要正式通知申报人。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全部过程实行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在公示期内,要注意听取职工对评审结果的反映,调查落实有关举报、申诉的问题。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过程中,院学术委员会对涉及到的相关材料以及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诉。
第十八条  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因违反评审程序,对申报人提供违反原则的帮助,包庇弄虚作假,造成评审结果教师普遍不满,反映突出的,可由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复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学院颁发执行。
 
 
 
 
 
 
城市建设学院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民主监督工作,提升学院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水平,现就学院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以下简称“民监会”)提出如下工作规范: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形式,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障学院全体教职工合法权益。
2、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民监会,有效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形成对学院领导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的组织延伸,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推进学院民主监督政治建设自我完善和发展,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2、坚持围绕中心,立足服务大局。以学院建设为中心,以落实党的政策为关键,以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利益为根本,着力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3、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求真务实。监督学院工作,认真落实院务公开、财务公开、职称评审公开,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管理制度。
 
三、成员组成
 
1、组成。民监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
2、成员条件及产生。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热心公众事业。  民监会由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成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委员推举产生。民监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步。
3、活动形式。民监会为学院常设机构,原则上每半年由民监会主任召集一次例会。
 
四、工作职责
 
1、监督学院各项工作执行情况,监督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2、监督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3、监督学院院务公开、财务公开、职称评审公开等情况。凡是上级规定要求公开的院务、党务事项,民监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要求,应督促学院相关机构或组织重新公布。
4、监督学院各级干部履职情况。发现有干部违规违纪的,民监会要及时向学院党组织和院务委员会反映。
5、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学院教职工对学院班子集体、对学院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权利和义务
 
民监会及其成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成员可列席党务会议和院务会议。
2、质询权。在履职过程中,有权对院务事项和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相关人员做出解释。
3、审核权。对院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围绕教职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院务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委员会或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民监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不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2、协助做好学院教职工思想工作。广泛联系教职工,听取并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委员会反映。
3、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年年底结合分工会工作报告向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附则
 
本工作规范经学院工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由学院颁发执行。
 
 
 
 
 
 
             城市建设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二条  委员会组成:学院领导、设计院领导、科级干部、正副系主任、设计所正副所长、设计院总工、绿建中心主任、设计工作室负责人、分工会委员、学科建设办主任、实验中心正副主任、各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名单随任职人员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条  院务委员出现以下情况,不再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一)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职务变动,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之规定。
   (三)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四)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决定学院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审议学院奖酬金分配方案,提请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审议、决定学院教学资助与奖励、科研资助与奖励,审议、决定学院有关工作量补贴的执行意见。
第七条  审议、决定学院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资源的配置、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其他需要由院务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院务委员会会议。
(二)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
(三)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会议。院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题由院务会主任提议。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对有争议并需要充分讨论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安排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亲自进行说明或解释。院务委员会成员有权就所议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质询或疑问。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院务会的决定执行情况,由委员会秘书(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在限定时间内向全院教职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学院颁发执行。
 
 
 
 
 
 
 
 
 
 
 
 
 
 
 
 
 
 
 
 
 
 
 
 
 
         城市建设学院设计生产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计生产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成立城市建设学院设计生产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二条  委员会组成:学院领导、设计研究院领导、设计所正副所长、设计工作室负责人、设计研究院总工、综合办主任、绿建中心主任。学院(设计研究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名单随任职人员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条  设计生产委员出现以下情况,不再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一)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职务变动,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之规定。
(三)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四)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决定设计研究院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
第五条  审议、决定设计研究奖励办法。
第六条  审议、决定设计研究经费管理及设计酬金的分配办法。
第七条  审议、决定设计研究院机构设置和发展建设规划。讨论、决定人员及公共资源配置。
第八条  组织设计研究院业务学习、设计交流,裁定设计质量问题事项(或提请专门机构鉴定),组织开展其他需要由设计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设计生产委员会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设计生产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设计生产委员会会议。
(二)模范遵守学院和设计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院和设计研究院利益。
(三)不做损害学院和设计研究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和设计研究院声誉的事。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设计生产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会议。设计生产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设计生产委员会会议。设计生产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设计生产委员会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提议。
第十二条  设计生产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对有争议并需要充分讨论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安排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亲自进行说明或解释。设计生产委员会成员有权就所议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质询或疑问。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设计生产委员会的决定执行情况,由委员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在限定时间内向全体设计人员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学院和设计研究院共同签署颁发执行。
 
 
 
 
 
 
 
 
 
 
 
 
 
 
 
 
 
 
 
 
 
学术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决定,组成人员为9人,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委员担任,采取全体委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主任:柯昌君
成员:杜国锋(学院院长)  曾磊(教学副院长)贾善坡(学科办主任)
陈誉  柯昌君(土木)  曹志立(规划)  郑辑宏(建筑)  黄向阳(给水)
李文芳(工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教学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院领导、学校教学督导专家、教学系正副系主任、实验教学中心正副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委员名单随任职人员的变化而变化。
主任:曾磊
成员:杜国锋 高奇 曾磊 张继承 许战汤天伟 陈誉 佘艳华 刘晓锋 向东红
黄向阳 康琼仙 王操 鲁长亮 李文芳黄庆瑞 黄文雄 曹静江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决定,5人及以上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主任:杜国锋
成员:杜国锋  陈誉  曹志立  柯昌君  谢志英
 
民监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民监会由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成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委员推举产生。
主任:刘显成
成员:刘显成  曹志立  马宏  姚金星  胡菲菲
 
院务委员会组成:学院领导、设计院领导、科级干部、正副系主任、设计所正副所长、设计院总工、绿建中心主任、设计工作室负责人、分工会委员、学科建设办主任、实验中心正副主任、各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院院长任主任。
主任:杜国锋
成员:杜国锋 高奇 曾磊 张继承 许战彭峰 曾立宏 颜学俊 盖东方 周喆 张浩 曹静江 陈誉 佘艳华 刘晓锋 向东红 黄向阳 康琼仙 王操   鲁长亮 李文芳 黄庆瑞 刘显成 何丕文 陈星星 彭从文 肖桃李 王宇   雷小宏 郑辑宏 马宏 何雪钰 焦玮 徐玲贾善坡 黄文雄 彭蓉
 
设计生产委员组成:学院领导、设计研究院领导、设计所正副所长、设计工作室负责人、设计研究院总工、综合办主任、绿建中心主任。学院(设计研究院)院长任主任。
主任:杜国锋
成员:杜国锋 高奇 曾磊 张继承 许战彭峰 刘显成 何丕文 陈星星  彭从文 肖桃李 王宇 王操 雷小宏 郑辑宏 曾立宏刘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