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20〕93号)

时间:2020-09-28 11:34 点击数:

     

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长大校发2020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注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研究生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一定的实验技能;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外文文献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主要实行导师制,或实行校内外导师指导组(或双导师)制。导师应努力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全面成长。培养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理论学习与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课程学习与科研论文工作并重。研究生既要深入地掌握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具有从事教学和科研及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要创造条件让研究生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三)教学上要注重培养研究生获取知识、科学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四)在培养计划安排上,要针对研究生个人学习和工作的特点,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五)学习方法上强调以自学为主,教师的作用在于启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正确判断,着重培养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案

第四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可以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制(修)订,对于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即学位课程按一级学科设置,非学位课程按二级学科和学科方向设置。对于研究领域较宽的一级学科,则按二级学科制(修)订培养方案,但应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一级学科课程,以拓宽基础,体现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研究环节、实践环节、学位授予等8个方面,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实践环节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补修课、研究环节等类型。

(二)应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4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5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9学分,补修课(只记录成绩,不计学分),研究环节8学分(学术交流1学分、开题报告1学分、论文中期进展报告1学分、学位论文5学分)。

(三)具体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只记录成绩,不计学分)、实践环节、研究环节6学分(行业前沿讲座0.5学分、开题报告1学分、论文中期进展报告0.5学分、学位论文4学分)。

(二)具体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应严格按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两周内,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发展情况与导师讨论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到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的学习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校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需参照本校和校外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学术科研活动,鼓励参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术科研活动为必修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1个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科研活动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有工作经历的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没有工作经历的实践时间不少于1年。实践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不能获得毕业文凭。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中期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均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写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和论文等。口试需要有考核小组,有反映考核深度、范围和学生水平的文字报告。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合格标准:

(一)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实践与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开题情况、健康状况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通过中期考核的硕士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阶段。

第十七条 具体考核方式和要求参考《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第六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综合考核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和从事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研究生应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结合专业特点和个人研究实际,合理制定学位论文研究方案,扎实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按以下环节依次进行,第四学期4月30日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第五学期12月底接受论文中期检查,第六学期3月底定稿,4月份通过专家评审,5月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不能按期进行的,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可顺延3个月、6个月、9个月或一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全部环节且考核合格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由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确认后,再将相关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讨论审议,决定是否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授予具体办法按照《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原长大校发2018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