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方案】长江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

时间:2016-05-10 10:38 点击数:

     

为了更好配合各专业做好专业建设,学院成立了各专业培养方案评价工作组,同时制定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制度,进一步帮助各专业明确目标,促进专业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评价周期和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原则上评价时间与修订时间一致,四年一次;但是根据专业的发展需求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要求可以适当调整。院教学委员会任命教学院长担任评价工作组组长,各专业遴选骨干教师担任评价工作组成员,每四年换届。

二、培养方案的修订依据

培养方案由各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依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关于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各专业评价工作组结合任课教师反馈意见、社会评价反馈意见、毕业生反馈意见以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专业评估认证文件进行合理性评价和修订。

三、培养方案的评价方式

培养方案的评价分为校内评价和校外评价。

校内评价: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组织本专业全体任课教师进行培养方案的内部论证,邀请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参加,形成反馈意见。

校外评价:各专业完成培养方案的校内论证后,学院通过多种形式(如电子邮件、会议座谈、问卷调查)征求校外专家(企业和行业各3名以上),用人单位、往届毕业生对专业培养方案的评价意见。专业根据校外评价反馈意见,再次进行培养方案的修订。

四、评价内容

培养方案评价包含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以及课程体系的评价。

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否明确,培养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是否体现行业背景和专业特色。

2.毕业要求: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是否与专业发展相适应,是否反映出学生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道德;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决策和管理知识。毕业要求是否能够支撑培养目标。

3.课程体系:课程设置是否符合专业规范的要求,是否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能够体现专业特色,先修课程与后修课程顺序是否一致,课程体系是否完整,合理等。

五、评审意见书

采用长江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统一的本科培养方案评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