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发表论文的补充规定(长大校发〔2021〕144号)

时间:2022-03-07 20:39 点击数:

     

《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3号)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资格论文的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表述为:

以第一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必须符合下列相应规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和“风景园林学”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上,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需在一般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会议和增刊论文);在除以上5个一级学科之外的其它所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上,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必须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为了充分激发师生科研合力、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加科学地进行科研成果界定和确权,维护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论文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符合以下情况的视为第一作者:

1.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

2.共同第一作者;

3.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

4.同一篇论文只能用于一位研究生申请学位。

注:

1.本补充规定不改动校发文件的有关表述及相关规定;

2.本补充规定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

3.如归属同一课题组的多位研究生因为同一论文的确权产生争议,由课题组负责人确认授予学位时的论文归属;

4.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