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关于科研成果认定的补充解释(试行)

时间:2022-04-21 16:57 点击数:

     

《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3号)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授予的科研成果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

2.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

3.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至少1项;艺术类学生的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艺术类比赛或展演至少1项。

文件出台至今,国家及学校政策已有较大变化。为保证新形势下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履行研究生院“以生为本”的服务职能,结合前期调研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长江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3号)中有关科研成果的内容做如下补充解释。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同为满足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授予的科研成果条件: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成果奖团队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姓名为准);

2.审定动植物新品种、新药、新标准、决策咨询报告的科研团队成员,相关成果需满足《长江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1138号)的有关要求;

3.获全国性研究生C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成员(AB类排名前五,C类排名前三),竞赛名录以《长江大学学院(部)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核拨方案》(长大校发〔202022号、长大校发〔202136号、长大校发〔20221号)为准;

4.专业硕士获研究生D类竞赛(由教指委或专业学会主办,以获奖证书的盖章为准)三等及以上奖励,竞赛名录以《长江大学学院(部)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核拨方案》为准;

5.研究生个人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转化金额2万以上(以学校计财处的到账金额为准;贡献度划分以学校科技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成果转化还需满足《长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242号)的有关要求。

其他说明:

1.本补充解释不改变原有文件,原文件的有关条款继续执行。

2.研究生作为团队成员完成的上述科研成果(研究生竞赛类除外),由导师签订科研成果权属确认书,确权书一旦确认,不得作为其他研究生的成果再次申报学位;如同一导师(组)内对成果归属权产生分歧,由导师(组长)予以界定。

3.研究生院不单独进行成果认定。科技成果以学校科技部门的认定文件为准、相关竞赛以学校发展规划处的认定文件为准、成果转化金额以学校计财处的到账金额为准;如后续学校科技部门或发展规划处的文件出现变更,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中的科技成果和竞赛等级认定做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解释。

4.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