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3号)

时间:2020-09-28 11:29 点击数:

     

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具体负责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授予的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获得硕士学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申请硕士学位时,其科研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必须符合下列相应规定:

1)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和“风景园林学”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上,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需在一般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会议和增刊论文);在除以上5个一级学科之外的其它所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上,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必须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2)在所有学位点上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硕士学位,以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均应在一般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会议和增刊论文)。

3)外籍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中文能力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并在一般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会议和增刊论文)。

2. 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

3.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至少1项;艺术类学生的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艺术类比赛或展演至少1项。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专业学位,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其它授学位条件。

第六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以提前半年申请学位,申请学位时除满足正常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期考核结果优秀;

(二)以第一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1篇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

第七条 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长江大学对音乐舞蹈类、美术设计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以及体育学等学科增补的期刊,视为与 CSSCI期刊等效的期刊(详见《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长大校发(201880号))。

(二)以第一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单位,在《长江大学学报》(含自然科学版和社会科学版)上发表的有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的学术论文,视同于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仅限1篇)。

(三)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本社出版)收录的期刊;SCI收录期刊及分区依据中科院小类分区执行;论文发表状态“见刊发表”或 “在线发表且有doi号”均可。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参加并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间隔时间,正常毕业或延迟毕业的不得少于12个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少于9个月,否则,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后6个月内,学院要组织专班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检,再检仍不合格的,必须延期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外籍留学生以双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毕业论文可使用英文书写,但必须有中英文摘要。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审(阅)。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和匿名外审。论文在送匿名外审之前必须征得申请人导师或推荐人的同意,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研究生应在答辩前45天将学位论文提交给研究生院,不按规定期限提交论文的按自动放弃评审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阅)全部实施匿名盲审(阅),由2位匿名的校外同行专家完成,且评审(阅)人一般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学位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二)学位论文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三)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新的见解;

(四)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1. 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分为四个等级:

    A等: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同意答辩;

    B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等: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较大修改后重审;

    D等: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二)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处理

    1. 2份评阅结果为A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

    2. 1份评阅结果为C,1份为A,论文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在征得导师同意(有签名)和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后,可以答辩;

    3. 1份评阅结果为C,1份为B;或2份评阅结果均为C;或评阅结果出现D,论文修改后聘请1位匿名评阅专家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申请学位无效,3个月后重新申请。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果出现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院应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1名校外同行专家。导师不得担任本人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和秘书各1人,秘书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处理有关答辩事宜,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个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学位申请人按要求汇报论文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与会人员休会),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六)答辩人致答谢词。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内容属绝密级的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专门组织内部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条 对没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获得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所获票数为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人数1/2及以上的,认定为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3月、6月、9月、12月四次审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告,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申请学位时没撤销处分的;

    (二)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的;

    (三)考试舞弊作伪的;

    (四)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六条 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一级学科硕士点所在学院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在符合学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学院制定的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必须不低于学校条件,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