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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开展学术科研活动规定(研究生院发〔2020〕08号)

发布人:城市建设学院    发布时间:2020-09-28     点击:

长江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开展学术科研活动规定

研究生院发20200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科研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长江大学学术学位博士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本学科范围内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至少5次,每次0.1学分,并做至少2次学术报告(其中至少一次使用外文),中文每次0.2学分,外文每次0.3学分;应参加本学科领域重要的学术会议至少2次,每次0.5学分。

第三条 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应向培养单位提交由导师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后方可取得学分。参加学术活动应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登记本》并交导师审核签名,并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登记本》交培养单位审核存档,同时将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每位博士研究生必须获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学术科研活动为必修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1个学术学分,其中,必须在培养单位及以上级别学术会议上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每次0.5学分,参加培养单位及以上级别学术会议,每次0.1学分。

第五条 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应填写《长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科研活动考核登记本》上的对应项目并由导师签字认可。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前将《长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科研活动考核登记本》交培养单位存档,同时将学术科研活动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每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获得1个学术活动学分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四章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