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科研机构及依托单位: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学校省部及以上级别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不断增加,一些机构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同时,一些机构建设未能达到预期成效,“重申请、轻建设、低产出”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进一步促进机构建设,学校依据《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和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的规定,对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
按照“长远发展有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重点工作有方案、执行过程有监督、年底结果有检查”的工作要求,各机构应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填写《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规划书》),每年2月份以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填写《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表》))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填写《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书》),学校在校园网予以公布。
二、加强学术活动管理
1、机构要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机构研究计划,论证重大学术问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材料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
2、机构要定期主(承)办学术交流活动,扩大机构学术影响,站在学术研究的前沿开展工作。机构组织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要有总体计划和具体安排。
3、机构要主导而不是放任科研人员自由开展研究活动(包括方向、任务及成果等)。对于考核时有成果署名要求的,机构应制定明确管理办法,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三、加强研究队伍建设
1、加强梯队建设。通过引进、培养等方式建设年龄、职称、学历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2、加强团队建设。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汇聚研究人才,培养学术带头人,组建研究创新团队,依托团队开展工作。
四、加强运行经费管理
1、运行经费实行预算与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置开放基金、改善科研条件和日常运行开支等,日常运行开支主要包括学术活动经费、科研平台宣传经费、设备维修经费、办公经费等,开放基金经费不得少于运行经费的30%。
2、运行经费预算由机构负责人提出,经机构(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依托学院审查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执行。
五、加强依托单位领导与支持
1、机构制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组织召开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交流会议等,须向主要依托单位汇报,在依托单位的领导下进行,重要工作须经依托单位审查。
2、依托单位应加强对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制定政策在队伍建设、运行经费筹措、办公与实验用房安排、大型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
每年至少两次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了解管理动态,争取主管部门政策支持。
七、合作建设科研机构的管理
1、与校外单位合作建设的机构,纳入学校科研机构管理体系,按学校牵头的省部级科研机构建设标准进行管理。
2、与校外单位合作建设的机构,要与牵头单位紧密联系,开展实质性合作,积极争取牵头单位的支持,为开展政产学研用和学科建设创造条件。
八、考评结果的应用
1、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机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同时其主要依托单位暂停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申报。
2、学校根据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机构,学校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处理,同时其主要依托单位暂停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申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