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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3-10     点击:

--鄂科技规【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省科技厅对2011年出台的《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15年10月27日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程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产业,承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技术创新平台,是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部门认定、面向应用、奖优汰劣、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转移、规模化生产等创新链中后端的研究开发,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国际科技交流,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服务,培养或培训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推动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企业类、高校类两类,依托单位是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参照高校类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省工程中心在统一规划的引导下开展认定工作。省科技厅计划处会同条件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制定省工程中心阶段性发展规划。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对外发布实施。
  省工程中心阶段性发展规划包括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总体数量及其领域分布、发展目标、重点研发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省工程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企业类
  1.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所占比例不低于30%。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工程中心,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
  2.所依托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农业领域2亿元以上),且前3年研发投入经费年均不低于1500万元,农业、社会发展领域不低于500万元。
  3.工程中心近3年与上下游企业有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
  4.工程中心近3年至少有1项新产品实现销售,高新技术领域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省级备案登记的高新技术产品。
  5.工程中心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4项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二)高校类
  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
  2.拥有固定研发人员30人以上(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20人以上。
  3.近3年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10项,或省内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5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近3年累计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3项。
  5.近3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6项。
  第八条 工程中心认定每年开展一次,当年第二季度由条件处会同计划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按照省工程中心阶段性发展规划,提出省工程中心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出认定通知。
  当年第四季度为省工程中心认定的受理、评审、公示、审定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省内符合上述第七条的省工程中心,由所依托的企业、高校提出认定申请。企业、高校按所属领域,向省科技厅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附有由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年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接受企业、高校的省工程中心认定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的省工程中心名单交省科技厅条件处汇总。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条件处从高新、农村、社发等领域中选取部分通过初审认定的省工程中心,组织实地复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条件处根据初审结果、实地复查结果,提出拟认定工程中心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拟认定省工程中心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省工程中心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湖北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省科技厅采取前资助与后补助的方式,支持省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省工程中心面向产业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工程化开发。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奖励绩效评估优秀的省工程中心,支持其科研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提供省工程中心持续运行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配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和培养人才,给予相对独立自主的人事、资金分配权。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应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五)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 省工程中心内设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相关单位的主要技术骨干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审议工程中心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项目实施绩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九条 省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对外开放共享。应按照《湖北省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对外公布研究成果或科技数据,实行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省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变更的,向省科技厅条件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省科技厅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中心三年有效期到期时,由省科技厅条件处按领域分别会同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条件处于当年第四季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告知应参加绩效评价的省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工程中心根据绩效评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按时向省科技厅条件处提交绩效评价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延期参加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
  省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单位发生重大变动情况,如企业重组、高校合并等情况,可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条件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条件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含省工程中心评分排序、评价等次等内容。省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条件处接受绩效评价报告后,选取绩效评价排名最前5%和排名最后5%的省工程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原始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条件处汇总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省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建议,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省级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一年后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省工程中心有效期内被批准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后补助经费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工程中心未提出延期申请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 在省工程中心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已认定通过的,予以撤销。依托单位三年内不能申请重新认定。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省科技厅2011年印发的《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鄂科技规计〔2011〕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