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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学院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城建学工办    发布时间:2024-11-01     点击:

各班级:

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结合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无法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特殊群体因素。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殊群体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学校将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参考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差异、城乡经济差异以及不同专业间的学费标准差异等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经济不发达地区学生以及学费标准高的学生。

(四)突发状况因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指因风、雨、地震等自然原因导致家庭房屋受损、耕地毁坏等)、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主要指因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导致家庭成员死亡或重度残疾、财产损失殆尽等)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出现严重恶化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生消费因素。将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纳入认定参考因素。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将学生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纳入认定参考因素。

三、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三档,即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一)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收入较低,无力筹集到用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学费主要依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且生活费用无固定来源。

(二)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能筹集到用以支付在校期间的部分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学生生活还处在较低的水平。

(三)一般困难,是指学生依靠本人或家庭能基本解决学习及生活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四)上一学年在经济困难生库中、本学年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学生,或各年级主动放弃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基本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有酗酒、吸烟成瘾、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7.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1.初次申请认定资格(2024级新生及其他年级首次申请者)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实填写《附件2: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至本班认定评议小组处。

2.上学年已入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需要再次申请困难认定时,不需要再提交证明,只需要提交《附件2: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至本班认定评议小组处。

3.退役入学、复学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参与本次认定,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4.特殊群体困难学生(名单由学校提供),填写《附件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该类学生如自愿放弃进入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需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及学校资助教育政策,且与监护人协商后,慎重选择放弃。同时,须有学生本人填写《附件3:符合资助条件但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学生意愿确认书》。

(二)民主评议

班主任和学生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尽量包含每个寝室一人以及班干部),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即评议小组成员不能为被评定者。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困难等级。

建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定比例按照

特困:困难:一般困难= 1:2:1

班级入库人数不超过3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结果需在班级内公示三天(仅公示姓名和困难等级),有异议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向学院反映。

班级评议小组需填写《附件4: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附件4上交纸质版,并有班级全体学生签名。

(三)公示审批

学院认真复核审议各认定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中心。

五、材料报送

各班级于11月8日下午5点前,将全部纸质材料(证明材料、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交至年级辅导员处。《附件5: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电子版)发至辅导员汇总。

附件: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特殊群体困难学生填写)

2.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符合资助条件但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学生意愿确认书

4.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

5.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

长江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24年10月31日